酒类零售许可证审批

发布日期:2009.10.14

酒类零售许可证审批(商贸旅游科)

一、办理依据

《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》(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,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)

二、办理范围

经营所有含酒精度大于0.5%的酒精饮料业务的企业都必须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(具有特定条件的也可到市政务中心办理批发许可证),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、蒸馏酒、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(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、保健食品酒类除外)

三、办理条件

(一)申办

1、书面申请报告(要注明承诺从正规渠道进酒、不售卖假酒、并接受我办的监督);

2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新开办单位须提供企业核准名称通知书)

3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(外地户口还须提供住所证明);

4、卫生许可证(卫生评价报告);

5、仓储面积、经营场房产证或租赁合同(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,租赁合同需到房管局或当地的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);

6、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(需与原件核对)。

(二)年检

1、《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》正、副本;

2、持证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(需有年检记录)、卫生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(需有年检记录);

3、持证企业需提交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经营酒类产品的“三证一照”:卫生许可证、酒类生产(批发)许可证、工商营业执照、产品检验合格证)的复印件(需有年检记录,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);

4、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(需与原件核对)。

(三)变更

1、书面申请报告(加盖企业公章);

2、填写《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变更表》;

3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;

4、法人代表身份证(外地户口还须提供住所证明);

5、变更后的卫生许可证;

6、经营场所、仓储用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(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,租赁合同需到房管局备案);

7、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(需与原件核对);

8、变更前酒类零售许可证(正、副本)。

四、办理时限

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,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

五、办理流程

1.申请(企业准备资料);

2.受理(对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);

3. 局领导审核;

4.审批(符合条件,以审核准予发放酒类零售许可证)。

六、期限

10个工作日

六、办理时间

七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

2008年12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