扬州四项目获省科学技术一等奖

发布日期:2020.06.11

为推动我区动漫产业快速发展,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,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,借鉴外地经验做法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如下优惠政策:

1、本政策所指动漫企业是在潍坊高新区工商注册,并与潍坊软件园管理办公室签订入园协议的下列企业:

(1)漫画创作企业;

(2)动画创作、制作企业;

(3)网络动漫(含手机动漫)创作、制作企业;

(4)动漫舞台剧(节)目制作、演出企业;

(5)动漫软件开发企业;

(6)动漫衍生产品研发、设计企业。

2、动漫企业的原创性动漫影视作品,在中央台首播的,按照二维1000元/分钟、三维2000元/分钟的标准,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,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;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,按照二维800元/分钟、三维1000元/分钟的标准,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,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。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,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。

3、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性动漫作品,一次性奖励100万元;获国家级、省级重大奖项的原创性动漫作品,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、30万元。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。

4、对因生产原创性动漫作品确需贷款的动漫企业,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,给予贴息补助。贷款金额在400万元(含400万元)以下的,按贷款利息给予50%的贴息;贷款金额在400万元以上、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以下的,按贷款利息给予60%的贴息;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,按贷款利息给予70%的贴息。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,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。

5、在我区立项且参与制作并在国内院线上映的动画电影,按投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6、鼓励动漫企业积极开发动漫衍生产品。企业衍生产品版权收益达到1000万元的,按照版权收益的5%给予一次性奖励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7、动漫产品出口参照文化产品出口,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(免)税政策。

8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潍坊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